闸北区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互动,激发家长参与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共同配合做好各项学校工作,在家长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成立闸北区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家长的集体智慧,在学校领导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家长教育资源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打下扎实基础。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学校及学生家长,发动和组织家长协助学校搞好教育教学、社会宣传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搜集并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等。
 
第二章家长委员会组织架构及成员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的思想与文化素质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部分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家长中通过自荐、推荐、特邀、选举等方式产生,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推选。
第五条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分为校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家委会密切联系,而又独立开展工作。校级家长委员会负责与学校领导的沟通,协助组织全校性的社会实践活动,联络并指导年级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负责与年级和班级老师保持联系和沟通,并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校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5-7名核心委员,其中设立正、副主任各一名,核心委员根据分工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校级家长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内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各年级家长委员会设立正、副组长各一名,牵头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相关工作;
各班级家长委员会设立正、副组长各一名,牵头负责班级家长委员会相关工作。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任。
第七条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适时召开会议,交流、总结相关工作。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可以聘请领导、专家做家长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章家长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认真听取学校、年级及班级有关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及重大事件的报告,及时向全体家长通报情况。
第十条广泛搜集、及时反映家长对学校、年级及班级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学习教育方针,提高对关心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重大意义的认识。
第十一条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出谋划策,提供可能的帮助,做好家长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配合学校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创造条件,开展形式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参与学校、年级、班级的各项家校互动活动。努力挖掘家长的社会教育资源,为学校提供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家长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学校教育工作报告,有权对学校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召开家长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有关事宜,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3、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协助学校开展优秀家长评选活动等。
4、在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促进家长和教师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2、有义务完成家长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3、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活动及教育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积极参与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
校级家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及核心委员职责:提出校级家长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协调内设专业组之间、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使各项工作能正常进行。
年级家长委员会正、副组长职责:提出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协调班级家长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年级老师的联系,使各项工作能正常进行。
班级家长委员会正、副组长职责:提出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协调班级家长之间、家长与班级任课老师之间的关系,加强与班级老师的联系,使各项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在征求各级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由校级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由校级家长委员会负责。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