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实验小学校长负责制章程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1-05   阅读次数:78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中央和上海市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政职能分开,校长的职责、权限与奖惩统一,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学校活力。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全权负责人,统一领导学校的教学、行政、以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校教职工负责。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制度和计划,带领全校教职工,按照小学生的培养目标,完成育人目标。

第六条  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学校的实际提出或拟定学校远(近)期发展规划、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基建(扩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制订和实施岗位责任制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统一协调。抓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校纪教育,使之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九条 关心教职工,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凝聚力。

第十条  管理好校舍、教学仪器设备,抓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增置及更新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多劳、优质、高效的教工得到较多的实惠;积极设法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和帮助副校长和各级干部开展工作,主动与副校长以及各级干部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  定期向上级汇报请示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校长的权限

第十四条  在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有办学自主权,对学校管理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五条  有权审定和实施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校内教育改革方案、校际联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有权提名副校长,报上级审批任命;有权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任命学校中层干部(上报备案)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有权奖励对学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有权惩处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失职或犯错误的教职工,解聘教职工须经教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四章   尊重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校长要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校长任免干部和各项重要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每学期两次),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支持和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校长要定期(每学期一次)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让教工代表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关教职工的重大生活福利问题,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关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审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与教代会存在争议时,先由校长向教代会征询协商或提出复议,如意见仍不统一,校长有权作出决定,承担责任,并向上级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第六章   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协助校长决策的寓言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专业调整等。对上述重大问题,校长应预先召开校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必要时可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论证,在审议和论证的基础上由校长进行决策。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并召集。

第三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团的领导,办公室、教学、行政、生产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工代表(高级讲师代表占教工代表的三分之二)组成。

第三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三次会议,如有重大事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决定安排。

第三十四条  校务会议的准备、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校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校长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  校长在任期内作出成绩,经上级主管审定,校长的年度奖金可以是教工年平均奖金的1.5—2倍。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任期内如没有完成任务或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经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核实,应扣发奖金,扣发的数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任期内如发生严重失职或渎职错误,或严重触犯国家法纪行为,职工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罢免的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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