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和市青少年保护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为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人格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如下:
1、在教育过程中,凡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或变相体罚。
2、严禁在教育过程中发生打、推、拉、踢、扭,或者用器物击、敲、戳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
3、严禁责令学生在教室内外,或操场或办公室长时间站立的体罚行为。
4、不得以“练坐”、“练走”为由,令学生长时间端坐、奔走,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5、不得以“练字”、“练背”为借口,令学生进行大量的机械性的“抄”、“背”作业,变相体罚学生。
6、严禁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语言讥讽、刺激学生,使学生心理受到损伤。
7、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遣送”回家,以及终止学生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
8、凡本校教职工,均应自觉遵守《规定》。学校对坚持正面教育而有成效者,给予精神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教育或取消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