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实验小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作者:李雯   发布日期:2017-12-29   阅读次数:824 次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实验小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的信息发布由学校授予管理权限的专人统一负责,发布的内容须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条 教师之间因工作需要建立QQ、微信等群组,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班级建立的家校沟通群,原则上由班主任担任群主,只用于发布告知类信息,不得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及其他个人隐私。以上各类群组应由群主至校长办公室备案,群主在建群初期应制定群公约,参照执行《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群主要对所建群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教师不得以校内职务身份注册各类社交软件,发布言论要符合教师身份,体现为人师表。

第四条 校园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学校授予管理权限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发布内容须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电子屏幕、公告栏等线下宣传版块,由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发布内容须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六条 学校对外的文字宣传,如校刊、招生资料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校级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 对家长和学生发放的各类书面通知,由发放部门负责,同时报校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外籍教师授课课程,由课程部或学生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引导教师从行业官方网站下载教学资源,慎用出处不明的网络资源,资源引用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外公开课教学和展示活动使用的教学资源,须经教导处审核。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校级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第十一条 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归校长室、党支部,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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